Introduction
Introduction
In the recent case of Re Cheung Hing Chik also known as Charles H.C. Cheung, the debtor [2021] HKCA 981, the Court of Appeal clarified that in determining whether a bankruptcy order should be rescinded, the court is entitled to take into account facts both before or after the bankruptcy order. To succeed, an applicant for rescission has to show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involving a material difference to what was before the court earlier, to justify the overturning of the bankruptcy order.
Background
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於2021年5月14日簽訂了《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在試點計劃下,香港的清盤人可向內地試點地區的有關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香港的清盤程序;同樣地,內地的破產管理人可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認可內地的破產程序(「試點計劃」)。最近在Re China All Access (Holdings) Ltd [2021] HKCFI 1842一案中,香港法院首次考慮這項近期發展及試點計劃。
背景
Introduction
Introduction
In the recent case of Re Victor River Ltd [2021] HKCFI 886, which concerns the winding-up of a foreign company,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applied the long-developed three core requirements which must be satisfied before exercising discretionary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 In particular, the Court discussed how the holding of shares in a delisted company may impact on the Court’s consideration of the three core requirements.
Background
简介
债务偿还安排计划是一个重组公司债务的方法,让公司与其债权人或任何类别债权人订立安排 或达成妥协。在香港,香港法例第 622 章《公司条例》第 13 部规管有关安排及妥协。法院可 下令债权人就拟议订立的安排或妥协举行会议,并可在其后认许某安排或妥协,前提是在出席 该会议且有投票的债权人中,占当中价值最少 75%的过半数债权人或类别债权人同意该安排 或妥协。
在英国,《2006 年公司法》第 26 部列出有关债务偿还安排计划的相关规定。最近在英国 Port Finance Investment Limited [2021] EWHC 378 (Ch) 一案中,英国高等法院重申有关更改针对 第三方之权利及类别组合的原则。
背景
Introduction
简介
在最近 Re Lerthai Group Ltd [2021] HKCFI 207 一案中,原讼法庭澄清了法院在行使酌情权押 后清盘呈请以便公司能够进行债务重组时会考虑的因素。法院裁定,公司不但须证明在重组后 能够向要求立即还款的债权人偿还债务,而且须证明它将会继续经营盈利的业务,或至少在中 期内能够支付其到期债务。
背景
2017 年 9 月 29 日,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工银亚洲」)与勒泰商业有限公司 (「勒泰」)订立了一份融资协议,融资金额为 1.5 亿港元。根据协议规定,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勒泰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须就此承担共同及各别责任。由于勒泰 及该公司拖欠还款,工银亚洲入禀追讨泰勒超过 1.7 亿港元的债务(「该债务」),并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获判胜诉。
2020 年 7 月 2 日,工银亚洲就该债务对该公司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其后,该公司被提出清 盘呈请(「该呈请」)。该公司申请押后该呈请以便进行债务重组,而由于该公司的债务总额 接近 40 亿港元,工银亚洲请求法院立即颁下清盘令,因为其认为押后该呈请是徒劳无功的。 其他获发通知就该呈请出庭的债权人并没有出席聆讯。
簡介
在最近 Re Lerthai Group Ltd [2021] HKCFI 207 一案中,原訟法庭澄清了法院在行使酌情權押 後清盤呈請以便公司能夠進行債務重組時會考慮的因素。法院裁定,公司不但須證明在重組後 能夠向要求立即還款的債權人償還債務,而且須證明它將會繼續經營盈利的業務,或至少在中 期內能夠支付其到期債務。
背景
2017 年 9 月 29 日,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工銀亞洲」)與勒泰商業有限公司 (「勒泰」)訂立了一份融資協議,融資金額為 1.5 億港元。根據協議規定,香港聯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勒泰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須就此承擔共同及各別責任。由於勒泰 及該公司拖欠還款,工銀亞洲入稟追討泰勒超過 1.7 億港元的債務(「該債務」),並於 2020 年 5 月 19 日獲判勝訴。
2020 年 7 月 2 日,工銀亞洲就該債務對該公司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其後,該公司被提出清 盤呈請(「該呈請」)。該公司申請押後該呈請以便進行債務重組,而由於該公司的債務總額 接近 40 億港元,工銀亞洲請求法院立即頒下清盤令,因為其認為押後該呈請是徒勞無功的。 其他獲發通知就該呈請出庭的債權人並沒有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