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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o recent Supreme Court of Canada decisions demonstrate that the corporate attribution doctrine is not a one-size-fits-all approach.

引言

近期,香港高等法院正式颁布针对一家大型港股公司(“港股公司”)的清盘令并委任清盘人。这宗债项涉及约数十亿美元的清盘呈请终于落下帷幕,也成为香港有史以来涉及金额最大的清盘案件之一。不少客户均希望了解,香港法下这类清盘对债权人利益及权利之影响。我们将持续推出系列文章,为大家介绍有关内容。

案情简介

根据香港公司清盘法律规定,公司任何一位债权人、股东或公司本身均可通过向高等法院提交清盘呈请书发起针对该公司的强制清盘。就该案而言,数月前港股公司的一债权人入禀香港高等法院,对港股公司提起清盘呈请(“呈请”)。该清盘呈请提出后,历经多次聆讯及延期申请,香港高等法院最终针对港股公司颁布了清盘令。

债权人对清盘债务人的行动

一旦公司进入强制清盘程序,根据香港公司清盘法律规定,所有针对该公司的诉讼程序均会自动中止。该规定目的在于确保清盘程序的有序进行,公司资产不会被用于提起或辩护任何法律程序,以保护公司财产和债权人利益。

引言

近期,香港高等法院正式颁布针对一家大型港股公司(“港股公司”)的清盘令并委任清盘人。这宗债项涉及约数十亿美元的清盘呈请终于落下帷幕,也成为香港有史以来涉及金额最大的清盘案件之一。不少客户均希望了解,香港法下这类清盘对债权人利益及权利之影响。我们将持续推出系列文章,为大家介绍有关内容。

案情简介

根据香港公司清盘法律规定,公司任何一位债权人、股东或公司本身均可通过向高等法院提交清盘呈请书发起针对该公司的强制清盘。就该案而言,数月前港股公司的一债权人入禀香港高等法院,对港股公司提起清盘呈请(“呈请”)。该清盘呈请提出后,历经多次聆讯及延期申请,香港高等法院最终针对港股公司颁布了清盘令。

债权人对清盘债务人的行动

一旦公司进入强制清盘程序,根据香港公司清盘法律规定,所有针对该公司的诉讼程序均会自动中止。该规定目的在于确保清盘程序的有序进行,公司资产不会被用于提起或辩护任何法律程序,以保护公司财产和债权人利益。

Court approval of a sale process in receivership or Bankruptcy and Insolvency Act (“BIA”) proposal proceedings is generally a procedural order and objectors do not have an appeal as of right; they must seek leave and meet a high test in order obtain it. However, in Peakhill Capital Inc.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