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现债务危机时,通常首选通过续贷、增益担保、延期支付等各种方式进行化解,避免债务危机扩散影响自身经营和市场竞争力。庭外债务重组往往是在企业通过诸多努力仍难以遏制危机蔓延时才会提出。启动庭外债务重组时,绝大多数债务人已无法全额清偿到期债务,同时还可能存在多项诉讼或仲裁、银行账户被冻结甚至资产被司法处置等不利情形。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很难相信债务人仅凭自身架构调整或经营方案优化可以摆脱债务危机,其更希望看到有投资人参与到重组中,为其债权回收提供更多可能性;债务人亦需要引入投资人为其提供资金、业务等全方位的支持,并以此为基础与债权人协商解决债务问题。因此,在庭外债务重组中引入投资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共识。庭外债务重组实践中,鲜少出现没有投资人参与而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自行完成重组的案例。

一、投资人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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