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在全球化经济纵深发展与企业出海战略持续推进的背景下,开拓海外市场、融入全球产业链及供应链是中国内地企业未来重点发展的战略选择。然而,跨境商业活动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亦伴随着跨法域的风险与挑战,跨境破产无论在理论还是实务都具有相当的复杂性。
本文将以主要利益中心原则(Centre of Main Interests,以下简称“COMI”)为出发点,结合实务案例浅析COMI原则在部分海外国家的适用及中国内地债权人的应对策略,为出海企业提供跨境破产风险管理的参考依据。
一、跨境破产视域下的管辖权
“跨境破产”概念及与之相关的规范均正式确立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7年颁布的《跨境破产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s on Cross-Border Insolvency,以下简称“《示范法》”)。《示范法》最为核心的内容便是确立了COMI在跨境破产管辖权认定上的重要作用,虽然COMI原则在近年受到来自“承诺规则”与“事后选择规则”等新兴理论的挑战[1],但作为近30年来在全球63个法域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2],掌握COMI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司法实践适用在当下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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