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最近为百慕大最高法院委任的稀镁科技集团(简称“公司”)联合临时清盘人,就公司软性临时清盘常规申请提供法律服务。

在百慕达注册成立,于中国香港联交所上市,并在中国大陆设有营运附属公司。

根据惯例,香港商事法庭会在符合某些标准的情况下认可外国破产管理人员。在香港,藉由请求函申请支持认可与协助已很普遍,更多会以书面提交的方式处理,并以符合香港法院认可和协助命令标准格式的形式起草命令。

在本案申请中,有些方面与标准命令略有不同(如请求书中有关段落所示),并现特别指出如下:

  1. 临时清盘人的某些权力仅在公司同意下方可行使(香港认可令第 2(k)、2(m) 及 2(n) 段)。
  2. 临时清盘人被授予在某些交易中接收预备材料和征求其意见的权力(香港认可令第 2(q) 段)—— 这是一项新的权力,并未见于标准命令。

虽然香港商事法庭已采用标准命令,而香港的临时清盘人所寻求的权力应与之一致,但可能会存在要求采用略有不同的条款,以便按个案情况更好适用,促进重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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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ituation in Hong Kong

COVID-19 has created unforeseen challenges to businesses all over the world, resulting in many companies being unable to survive the pandemic. Hong Kong has been no exception. In Hong Kong, according to data published by the Hong Kong Government’s Official Receiver’s Office, in the first seven months of the year, 5219 compulsory bankruptcy petitions and 247 compulsory winding-up petitions were presented, representing 13.7% and 5.1% year-on-year increase respectively. The effect of COVID-19 may yet be fully reflected by these fig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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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情况

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为全球企业带来了无法预料的挑战,导致许多公司无法幸免于疫情;香港也不例外。根据香港政府破产管理署公布的数据,本年首七个月内共有5219宗强制破产呈请和247宗强制清盘呈请,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13.7%和5.1%。这些数字可能仍未能充分反映COVID-19的影响。

鉴于COVID-19大流行产生的严重影响,全球各地政府已经意识到需要采取救济措施。一些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已实施临时破产法措施来帮助企业。

当前制度

香港目前没有任何法定的企业拯救制度。相比起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行政程序,美国的第11章制度和新加坡的司法管理程序以及救援资金的优势,陷入财务困境的香港公司只能通过任命清盘人或债务偿还安排计划来进行企业拯救。

因此,香港现行破产制度的主要弊端为:

  • 缺乏企业拯救制度
  • 缺乏暂缓法律行动的法定权力
  • 没有明确承认跨境破产

其他司法管辖区如何将临时措施纳入其破产法制度?

美国,英国和新加坡在COVID-19及其法律影响下对各自的破产法进行了临时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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