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程序作为困境企业摆脱债务沉疴、回归正常生产经营的有效路径,而重整计划执行可谓其最后一公里。近年来,囿于疫情突发、经济形势波动等诸多因素,重整计划执行不能的案例呈现增多趋势。一旦重整计划陷入执行不能境地,宣告破产便成了悬在重整参与方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为避免直接宣告破产导致重整参与方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害,《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提供了重整计划变更、执行期限延长、监督期限延长(本文统称“重整计划执行变更”)等缓冲机制。本文以涉及重整计划执行变更的公开案例作为观察起点,试归纳实践中重整计划执行变更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并探讨可能衍生的新旧重整计划衔接问题及处理建议。

一、重整计划执行变更观察综述

(一)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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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平等原则”或“同债同权”是债权权利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破产程序中直接体现为概括清偿及同类债权公平清偿,在重整程序中则体现为破产法第82条所规定之重整程序下依照债权分类进行分组表决、第87条所规定之申请法院强裁应确保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成员等。然而在我国破产重整案件实践中,重整计划区分对待金融债权与非金融债权(或称经营性债权),进而导致同属同一债权组但在清偿安排中存在不同清偿安排的情况大量存在。就相关案例而言,金融债权人往往处于劣势一方,虽存在质疑重整计划违反债权平等原则的呼声,却因金融债权偏重合规维权路线等各方面考量,金融债权人较少切实采取行动来维护“同债同权”权益诉求。考虑到目前区别对待金融债权与非金融债权逐渐成为实践惯例,金融债权人的债权权利不断受到挑战,“同债同权”原则正陷入严峻困境。

基于此,有必要正视重整程序中同类债权差异化清偿问题,对其成因、影响加以体系化梳理并溯本求源。考虑到重整程序内同类债权不同清偿安排集中体现于普通债权一类,故本文聚焦重整程序中普通债权内的差异化清偿来展开分析。

一、普通债权差异化清偿的发端及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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