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最近为百慕大最高法院委任的稀镁科技集团(简称“公司”)联合临时清盘人,就公司软性临时清盘常规申请提供法律服务。

在百慕达注册成立,于中国香港联交所上市,并在中国大陆设有营运附属公司。

根据惯例,香港商事法庭会在符合某些标准的情况下认可外国破产管理人员。在香港,藉由请求函申请支持认可与协助已很普遍,更多会以书面提交的方式处理,并以符合香港法院认可和协助命令标准格式的形式起草命令。

在本案申请中,有些方面与标准命令略有不同(如请求书中有关段落所示),并现特别指出如下:

  1. 临时清盘人的某些权力仅在公司同意下方可行使(香港认可令第 2(k)、2(m) 及 2(n) 段)。
  2. 临时清盘人被授予在某些交易中接收预备材料和征求其意见的权力(香港认可令第 2(q) 段)—— 这是一项新的权力,并未见于标准命令。

虽然香港商事法庭已采用标准命令,而香港的临时清盘人所寻求的权力应与之一致,但可能会存在要求采用略有不同的条款,以便按个案情况更好适用,促进重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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