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roduction
简介
在最近 Re Lerthai Group Ltd [2021] HKCFI 207 一案中,原讼法庭澄清了法院在行使酌情权押 后清盘呈请以便公司能够进行债务重组时会考虑的因素。法院裁定,公司不但须证明在重组后 能够向要求立即还款的债权人偿还债务,而且须证明它将会继续经营盈利的业务,或至少在中 期内能够支付其到期债务。
背景
2017 年 9 月 29 日,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工银亚洲」)与勒泰商业有限公司 (「勒泰」)订立了一份融资协议,融资金额为 1.5 亿港元。根据协议规定,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勒泰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须就此承担共同及各别责任。由于勒泰 及该公司拖欠还款,工银亚洲入禀追讨泰勒超过 1.7 亿港元的债务(「该债务」),并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获判胜诉。
2020 年 7 月 2 日,工银亚洲就该债务对该公司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其后,该公司被提出清 盘呈请(「该呈请」)。该公司申请押后该呈请以便进行债务重组,而由于该公司的债务总额 接近 40 亿港元,工银亚洲请求法院立即颁下清盘令,因为其认为押后该呈请是徒劳无功的。 其他获发通知就该呈请出庭的债权人并没有出席聆讯。
簡介
在最近 Re Lerthai Group Ltd [2021] HKCFI 207 一案中,原訟法庭澄清了法院在行使酌情權押 後清盤呈請以便公司能夠進行債務重組時會考慮的因素。法院裁定,公司不但須證明在重組後 能夠向要求立即還款的債權人償還債務,而且須證明它將會繼續經營盈利的業務,或至少在中 期內能夠支付其到期債務。
背景
2017 年 9 月 29 日,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工銀亞洲」)與勒泰商業有限公司 (「勒泰」)訂立了一份融資協議,融資金額為 1.5 億港元。根據協議規定,香港聯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勒泰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須就此承擔共同及各別責任。由於勒泰 及該公司拖欠還款,工銀亞洲入稟追討泰勒超過 1.7 億港元的債務(「該債務」),並於 2020 年 5 月 19 日獲判勝訴。
2020 年 7 月 2 日,工銀亞洲就該債務對該公司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其後,該公司被提出清 盤呈請(「該呈請」)。該公司申請押後該呈請以便進行債務重組,而由於該公司的債務總額 接近 40 億港元,工銀亞洲請求法院立即頒下清盤令,因為其認為押後該呈請是徒勞無功的。 其他獲發通知就該呈請出庭的債權人並沒有出席聆訊。
Introduction
引言\
香港法例第 485 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規定,僱員及僱主均須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強積金」)作出強制性供款,違例的僱主即屬犯罪,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 局」)可提出法律程序追討強制性供款。最近在 Re Hsin Chong Construction Co Ltd [2020] HKCFI 3160 一案中,法院探討了公司在清盤開始後支付的尚欠強制性強積金供款,是否可獲 法院認可。
背景
經營建築服務的新昌營造廠有限公司(「該公司」)正在進行清盤。2018 年 2 月起,該公司 偶然未能為其僱員作出強制性強積金供款。積金局對該公司提出民事訴訟,並在該公司沒有抗 辯下就四項申索取得勝訴,可討回 2018 年 3 至 9 月的未付強積金供款合共港幣 958 萬元。
引言
香港法例第 485 章《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规定,雇员及雇主均须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强积金」)作出强制性供款,违例的雇主即属犯罪,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 局」)可提出法律程序追讨强制性供款。最近在 Re Hsin Chong Construction Co Ltd [2020] HKCFI 3160 一案中,法院探讨了公司在清盘开始后支付的尚欠强制性强积金供款,是否可获 法院认可。
背景
经营建筑服务的新昌营造厂有限公司(「该公司」)正在进行清盘。2018 年 2 月起,该公司 偶然未能为其雇员作出强制性强积金供款。积金局对该公司提出民事诉讼,并在该公司没有抗 辩下就四项申索取得胜诉,可讨回 2018 年 3 至 9 月的未付强积金供款合共港币 958 万元。
Introduction
Introduction
In the recent case of Re FDG Electric Vehicles Limited [2020] HKCFI 2931, the Court held that when the Hong Kong court recognises offshore provisional liquidation, there would not be an automatic stay of proceedings in Hong Kong.
簡介
法院最近在 Re FDG Electric Vehicles Limited [2020] HKCFI 2931 一案中裁定,即使在外地進 行的臨時清盤獲香港法院承認,在香港進行的法律程序也不會自動擱置。
在本案中,五龍電動車(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在其成立地點百慕達被頒令臨時清 盤,其共同及各別臨時清盤人(「臨時清盤人」)向香港法院申請頒令承認及協助。法院須審 理以下兩個爭論點:
- 該命令是否應給予臨時清盤人權力,以控制該公司直接及間接擁有的所有附屬公司?
- 如應擱置在香港現有或預期針對該公司的法律程序,則應如何擱置?
外國清盤人的權力範圍
如法院承認外國的公司清盤程序,法院可准許外國清盤人接管該公司在香港的資產,包括(如 適用)在香港成立的公司的股份。
简介
法院最近在 Re FDG Electric Vehicles Limited [2020] HKCFI 2931 一案中裁定,即使在外地进 行的临时清盘获香港法院承认,在香港进行的法律程序也不会自动搁置。
在本案中,五龙电动车(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其成立地点百慕达被颁令临时清 盘,其共同及各别临时清盘人(「临时清盘人」)向香港法院申请颁令承认及协助。法院须审 理以下两个争论点:
- 该命令是否应给予临时清盘人权力,以控制该公司直接及间接拥有的所有附属公司?
- 如应搁置在香港现有或预期针对该公司的法律程序,则应如何搁置?
外国清盘人的权力范围
如法院承认外国的公司清盘程序,法院可准许外国清盘人接管该公司在香港的资产,包括(如 适用)在香港成立的公司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