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于陷入困境但仍具备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的企业而言,破产重整是其实现风险出清和企业重生的重要方式。在破产重整中,投资人参与的主要方式包括股权投资、资产投资和债权投资等,其中股权投资为较为重要的投资方式(其基本流程如下图),本文将结合实践,从投资人视角,浅析破产重整中股权投资的机遇和风险防范,以期为投资人参与重整投资提供帮助。

图1:破产重整中股权投资基本流程图
一、重整投资的机遇
现阶段,重整投资作为“新一轮招商引资”处于重要机遇期。以上市公司重整为例,2023年7月底的数据显示其中超90%的产业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账面呈现浮盈[1];2024年以来,截至11月,有44家上市公司被申请重整及预重整,较前一年同期增加超四成[2]。由此可见,破产重整蕴含着较多投资机会,其在目前政策环境、价值发掘、成本控制和业务整合等方面均展现出投资“机遇”。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面临债务困境,由于该等企业较多成立时间久、体量巨大,且存在经营多元化、债权债务形式多样化的情形,企业资金链的断裂易引发债务风险,实践中迫切需要进行债务重组,使债权人得到受偿,让企业重获新生。从目前情况来看,信托工具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债务重组中,包括在破产重整前的债务重组阶段,也包括在破产重整阶段。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于2022年12月12日发布的《2022年3季度中国信托业发展评析》,截至2022年3季度末,我国信托资产规模余额约为21.07万亿元。另根据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建信信托”)发布的《建信信托2021年年度报告》,截至2021年12月31日,建信信托破产重整服务信托规模超2,300亿元[1];根据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发布的《中信信托二〇二一年年度报告》,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信信托特殊资产服务信托业务受托规模近160亿元[2]。
前记
执行是实现生效裁判文书债权的“最后关键一环”,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公里”。囿于执行领域纷繁复杂的法律规定以及各地司法实践的尺度不一,执行往往成为争议解决的重点及难点。我们长期专注于执行领域,代理了大量金融资管公司、上市公司的公证债权文书、诉讼/仲裁的执行案件。为此,基于执行实务经验,我们着眼于当前执行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推出执行干货系列专题文章,敬请关注。
专题二
目前,法院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处置财产已成为处置执行财产的主要方式,相比传统拍卖模式而言网络拍卖的效率可能更高,也更有利于保护债权的实现以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破产财产也同样通过网络拍卖平台高效处置。实践中,竞买人经常因为种种原因事后意图“悔拍”并寻求救济。对此,破产网络拍卖相关纠纷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竞买人应选择什么程序进行救济?拍卖公告是否一律不得修改?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前述疑问进行单刀直入地解析。
破产网络拍卖的性质
(12) 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对股权投资应当如何进行管理?
实践中,信托计划受托人取得股权主要基于两种情形,一是基于受托而取得股权,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信托财产,转移至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二是基于投资而取得股权,即委托人先把自己合法持有的信托资金或其他财产转移至受托人,进而由受托人通过管理、运用该等受托财产,以增资、受让等方式投资取得股权并对该等股权进行管理和处分。
基于受托人取得股权的不同情形,受托人对股权投资的管理责任不完全相同。
如受托人系基于受托取得股权,受托人的股东身份更接近“名义股东”,其对投资股权的管理主要受限于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的运用及管理方式。
On 31 March, 2015,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issued four model cases, including Shagang LLC. (Shagang) v. Kaitian LLC.(Kaitian), a case in relation to an objection to enforcement of a distribution plan. In the case, the Court has referred to the Deep Rock Doctrine originated from the United States, states for the first time that shareholders whose capital contribution is insufficient shall be subordinated to external creditors of the company with respect to their payable deb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