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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基金在经历“募、投、管、退”几个阶段后,会进入其生命周期的最后一个阶段:清盘和解散,这个阶段涉及对于基金的资产的盘点、处置、分配以及一些法定的清盘和解散程序的履行。虽然在清盘阶段,需要盘点资产、处置及分配,但其实很多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已经根据其合伙协议下的瀑布式分配条款向投资人完成了绝大多数分配(如下图所示),清盘很多时候仅成为一个注销基金的程序性必经环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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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由于跨境重组中精简结构或者其他商业上的考虑,一些PE基金的主体也需要清盘和注销。无论是由于期限到期清盘,还是由于重组而清盘,大多数开曼PE基金会采用自愿清盘(voluntary liquidation)的方式退出,因此我们在本文中会重点介绍开曼法下豁免有限合伙的自愿清盘,也会对开曼法下的剔除(strike-off)程序在豁免有限合伙场景下的应用进行简单介绍。

Introduction

The UK Supreme Court has recently delivered a landmark decision in the case of BTI 2014 LLC v Sequana S.A. [2022] UKSC 25. The decision is of great importance as the Supreme Court considered in detail whether the trigger for the directors’ duty to consider creditors’ interest is merely a real risk, as opposed to a probability of or close proximity to, insolvency.

Background

簡介

英國最高法院最近在BTI 2014 LLC v Sequana S.A. [2022] UKSC 25一案中頒下了重要裁決,其重要之處在於最高法院深入探討了董事考慮債權人權益的責任,是只需出現真正的無力償債風險便已觸發,還是在相當可能或瀕臨無力償債時才觸發。

背景

本案的第二及第三答辯人為AWA公司(「該公司」)的董事。於2009年5月,他們安排該公司向該公司唯一股東(「第一答辯人」)派發1.35億歐元的股息(「該股息」),以抵銷第一答辯人結欠該公司的債務。該公司在支付該股息時,其資產負債表及現金流均處於具償債能力的狀況。然而,該公司有一項與污染相關而金額未定的長期或然負債,導致該公司產生未來可能無力償債的真正風險。

简介

英国最高法院最近在BTI 2014 LLC v Sequana S.A. [2022] UKSC 25一案中颁下了重要裁决,其重要之处在于最高法院深入探讨了董事考虑债权人权益的责任,是只需出现真正的无力偿债风险便已触发,还是在相当可能或濒临无力偿债时才触发。

背景

本案的第二及第三答辩人为AWA公司(「该公司」)的董事。于2009年5月,他们安排该公司向该公司唯一股东(「第一答辩人」)派发1.35亿欧元的股息(「该股息」),以抵销第一答辩人结欠该公司的债务。该公司在支付该股息时,其资产负债表及现金流均处于具偿债能力的状况。然而,该公司有一项与污染相关而金额未定的长期或然负债,导致该公司产生未来可能无力偿债的真正风险。

简介

在香港,公司可透过自愿或强制清盘方式进行清盘。在债权人自愿清盘中,债权人有权监督及参与清盘过程,包括委任清盘人。然而,债权人之间可能会出现争议,而部分债权人可能希望清盘程序在法院批准下进行。最近在Re Samwell Spare Parts Limited (In Creditors’ Voluntary Liquidation) [2022] HKCFI 2851一案中,法院再次探讨关于将自愿清盘转为强制清盘的法律原则。

案情

迅泽航空备件有限公司(「该公司」)因为一项局部仲裁裁决而结欠Airbus Helicopters China HK Limited(「呈请人」)一笔重大债务。该公司通过一项特别决议案,以债权人自愿清盘方式将该公司清盘。于债权人会议举行时,另一阵营占债务总额超过50% 的关连债权人(「关连债权人」)委任了他们选择的清盘人(「清盘人」)。

簡介

在香港,公司可透過自願或強制清盤方式進行清盤。在債權人自願清盤中,債權人有權監督及參與清盤過程,包括委任清盤人。然而,債權人之間可能會出現爭議,而部分債權人可能希望清盤程序在法院批准下進行。最近在Re Samwell Spare Parts Limited (In Creditors’ Voluntary Liquidation) [2022] HKCFI 2851一案中,法院再次探討關於將自願清盤轉為強制清盤的法律原則。

案情

迅澤航空備件有限公司(「該公司」)因為一項局部仲裁裁決而結欠Airbus Helicopters China HK Limited(「呈請人」)一筆重大債務。該公司通過一項特別決議案,以債權人自願清盤方式將該公司清盤。於債權人會議舉行時,另一陣營佔債務總額超過50% 的關連債權人(「關連債權人」)委任了他們選擇的清盤人(「清盤人」)。

一、股东的责任

一般来说,股东只就其认购股份的出资承担责任,而如果公司无偿债能力进而清盘,股东层面并不负有任何法律责任。但仍需注意可能存在的例外情况,例如:

第一,穿透公司法人人格向股东追索。如某人在已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将财产转移给新设立公司的方法逃避该既有债务,法院可能判令要求穿透公司面纱。而在实践中该法律原则因要求严格,很少能够被使用。

第二,股东参与到公司有欺诈目的的资产转移当中,或作为不正当的协助者、不正当的收受财产者,或者参与策划该欺诈行为等。

二、董事和公司管理人员的责任

在清盘开始后,董事实际上失去了管理公司的权力,但是由于董事的地位,其需要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承担责任:一是如果他违反了原本就对公司负有的义务,清盘人代表公司能够向董事进行追责;二是在清盘前和清盘过程中,董事均负有特定的责任。

一方面,董事负有一般的对公司的信义义务,包括为公司利益行使权利,为公司避免利益冲突等,以及其他法定义务,比如董事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保公司备存及保留会计记录至少7年(如有),以及必须确保公司按时提交财务报表等。如这些行为已经发生,董事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企业出现债务危机后,可能最终不得不走向破产清算的结局。通常而言,处于债务危机中的企业已存在无偿债能力(insolvent)的情况,不能藉由公司自行注销的程序完成注销公司;否则,未经清盘程序注销的公司有可能仍被债权人申请恢复,并继续追索债务,届时会给公司股东或董事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相应地,虽然清盘后解散的公司在法律上仍有可能被恢复,但仅限于清盘过程中遗漏重大债权或资产的情况等,通常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条例第32章)第169条,香港公司清盘方式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由法院强制清盘;第二类是自愿清盘,而自愿清盘又可以分为股东自愿清盘与债权人自愿清盘两种。各路径均能令香港公司清盘,并在彻底厘清与处理资产及债务情况下宣告公司解散。本文为上篇,将简要介绍香港公司清盘的程序。

一、股东自愿清盘

股东自愿清盘是指公司可以自行由股东会进行特别决议,或董事会层面作出决议,宣布公司进行清盘,并委任清盘人进行清盘程序。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条例第32章)第228条、229条和233条的要求,董事需要在清盘决议前的5个星期内发出一份《有偿债能力证明书》,说明董事已经详细地调查过公司事务,并认为在未来12个月内能够还清各项债务。

簡介

香港法院過往一直承認公司在其註冊成立所在的司法管轄區展開的外地清盤程序。但最近在Provisional Liquidator of Global Brands Group Holding Ltd v Computershare Hong Kong Trustees Ltd [2022] HKCFI 1789一案中,夏利士法官提出一種新的方法,承認在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所在的司法管轄區進行的外地清盤程序。夏利士法官認為,就香港法院承認及協助外地清盤人而言,外地清盤程序在公司註冊成立地點進行這一點並不足夠,也非必要。

背景

利標品牌有限公司(「公司」)是一間在百慕達註冊成立,並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投資控股公司。由於新型肺炎疫情持續,該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的業務面臨嚴峻困難,因此該公司董事會認為展開清盤程序符合該公司的利益,並向百慕達法院申請委任臨時清盤人(「臨時清盤人」),授以有限度權力以協助該公司重組債務。然而,重組並不成功,百慕達法院於2021年11月5日對該公司發出清盤令。